(2015)涟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增光与王忠、王子仁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增光,王忠,王子仁,王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谢增光。被执行人王忠,被执行人王子仁,被执行人王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涟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轩、王忠、王子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轩、王忠、王子仁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由王子仁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谢增光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王忠、王轩对该借款本金10万元负连带清偿责任,王忠、王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子仁追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受理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王轩、王忠、王子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轩、王忠、王子仁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