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秀山八竹台锰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秀法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秀山安监局)。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人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4835-5。法定代表人刘安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秀山八竹台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膏田乡漆园村八竹台。组织机构代码:69925834-6。法定代表人丁道富。申请执行人秀山安监局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秀)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秀)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秀)安监管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志兵审判员 白 云审判员 吴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