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执民字第1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季正强与朱钱禄、义乌市鼎顺汽车钢圈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正强,朱钱禄,义乌市鼎顺汽车钢圈有限公司,叶国良,叶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义执民字第1132-4号申请执行人季正强,经商。被执行人朱钱禄,经商。被执行人义乌市鼎顺汽车钢圈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冯庆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叶国良,经商。被执行人叶国忠,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浙商提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义乌市鼎顺汽车钢圈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北苑秋实路95号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48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义乌市鼎顺汽车钢圈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北苑秋实路95号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北苑字第c00048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徐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