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艳芳与王观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芳,王观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426号原告王艳芳,女,生于1981年2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观普,男,生于1981年3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王艳芳诉被告王观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观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芳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艳芳承担。审判员 :郭晓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 韩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