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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钟磊、钟建斌、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支行,钟磊,钟建斌,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颐阳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48号。代表人王绍斌,行长。被执行人钟磊,公民。被执行人钟建斌,公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振兴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王培芳,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钟磊、钟建斌、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5253.43元(含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62元、执行费3075元,并支付利息。但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磊、钟建斌、湖北航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15790.43元(含截止2015年8月18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支付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三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峰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