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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振家与周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98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住本区。被执行人周某,男,住本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周某价值10000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