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冯真春与邬清富、攀枝花市富麒房地产开发公司、周秦琴、邬清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真春,邬清富,攀枝花市富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富麒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秦琴,邬清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民初字第60号原告冯真春,男,4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迎峰,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清富,男,51岁,汉族。被告:攀枝花市富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邬清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攀枝花市富麒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邬贵攀,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秦琴,女,42岁,汉族。被告:邬清洪,男,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真春诉被告邬清富、攀枝花市富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富麒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秦琴、邬清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真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真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真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000.00元,由原告冯真春负担。审 判 长 吉 俄 木 果审 判 员 李 爱 军人民陪审员 付 光 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文婷(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