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田梅申请执行李忠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第240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梅,李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田梅,女,汉族,1971年1月11日生,农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被执行人李忠莲,女,汉族,1972年1月15日生,住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梅申请执行李忠莲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忠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法执字第2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