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亳州市皖北劳动力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皖北劳动力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真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谯行初字第00080号原告:亳州市皖北劳动力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法定代理人:施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记洋,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宋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肩华,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李真真,女,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善良,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皖北劳动力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亳州市皖北劳动力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市皖北劳动力人才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红生审 判 员 桑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鞠铮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