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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何文伟与徐德辉、香港孝宝慈御陵园投资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伟,徐德辉,香港孝宝慈御陵园投资有限公司,曾艺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1432号原告:何文伟,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乐楷,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德辉(SWEETECKPHY),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马来西亚居民,住马来西亚森美兰州。被告:香港孝宝慈御陵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座30楼。法定代表人:徐德辉(SWEETECKPHY)。被告:曾艺强,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何文伟与被告徐德辉(SWEETECKPHY)、香港孝宝慈御陵园投资有限公司、曾艺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何文伟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何文伟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何文伟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柯雅玲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相前附:本案所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