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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年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413号原告:年某,男,汉族,1971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倪某,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年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年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行了结婚仪式,1993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子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自2011年6月19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倪某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子女,现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年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永雷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人民陪审员  顾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又兮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