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石某财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财,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广东省连州市人。2015年5月22日涉嫌赌博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财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霓裳、被告人石某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财从2010年年底开始,便在其位于连州市连州镇共和村委会沙坊村下寨59号的家中,以地下“香港六合彩”形式非法收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2015年5月21日20时许,在非法收受欧某金、石某生等人的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时,被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时起获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单及资料一批。经核实记帐的第35期至59期投注,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703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被告人石某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石某超、陈某珍、石某生、石某辉、欧某金、毛某珠、罗某原等人的证言及辩认笔录,六合彩投注金额单据,记帐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石某财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财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石某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财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