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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史开科与汪少春、张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开科,汪少春,张国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05号原告:史开科,汉族。被告:汪少春,汉族。被告:张国刚,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开科与被告汪少春、张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开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开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开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