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史开科与汪少春、张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开科,汪少春,张国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005号原告:史开科,汉族。被告:汪少春,汉族。被告:张国刚,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开科与被告汪少春、张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开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开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开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