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黎某甲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甲,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陆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黎某甲,农民。被告钟某,农民。原告黎某甲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兆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旋龙、陈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小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农历正月在深圳打工时自由认识谈恋,认识半年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怀孕约三个月后回到浦北老家待产,××××年××月××日生育男孩黎某乙(随原告生活)。小孩出生一年后,双方又到广东打工。2006年原、被告回到北海打工,××××年××月××日原、被告到浦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春节年初二,被告回娘家陆川县乌石镇老圩村圹排村民小组探亲,至今不回来过。此后,经原告多次查找,均再没有见过被告。2014年5月21日原告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14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没有联系及往来,至今原、被告分居生活5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黎某乙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小孩抚养费。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2014)陆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5月21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7月14日本院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4、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告及其儿子黎某乙的身份情况。被告钟某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亦不到庭参加诉讼。此外,本院依职���调查了被告母亲阮有青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依法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农历正月在广东深圳打工时自由认识谈恋,认识半年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男孩黎某乙。××××年××月××日双方到浦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因被告长期外出打工不回家,造成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5月21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7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自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之间仍互不联系和往来,亦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4月2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本院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合法夫妻,且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并生育一男孩,现随原告生活。但原、被告没有很好去珍惜夫妻感情,尤其是被告长期外出打工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7月14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之间仍互不联系和往来,亦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之间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生育的小孩黎某乙,自小孩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无法照顾小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诉请小孩黎某乙由其抚养并自愿负担小孩的抚养费,原告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黎某甲与被告钟某离婚。二、原、被告生育的小孩黎某乙(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由原告黎某甲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兆武人民陪审员 杨旋龙人民陪审员 陈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