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齐齐哈尔市支行诉徐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徐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沙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广场1号楼1-2层B102号,组织机构代码82848224-9。代表人周大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满,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徐雷,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终结(2014)龙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陈志东审判员 王晓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逊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