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建丰与闻忠锡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闻忠锡,徐建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闻忠锡,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应恬。委托代理人:杜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丰,农民。上诉人闻忠锡为与被上诉人徐建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上诉人闻忠锡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闻忠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方资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