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温刑终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文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112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文辉,无业。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2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文辉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温龙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文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贩卖毒品事实1、2014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文辉指使张策(已判决)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二号街将一包毒品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经查,涉案的毒品重0.2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文辉与王晓峰(已判决)等人经事先预谋,由陈文辉出资购买毒品,王晓峰等人负责将分装好的毒品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同年11月3日,王晓峰、杨丽敏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寺前街后17号旁将从陈文辉处得到一包毒品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王晓峰、杨丽敏住处查获陈文辉放于此处用于贩卖的35包毒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王晓峰贩卖给刘某的一包毒品重0.0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王晓峰、杨丽敏住处查获的35包毒品共重4.5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3、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陈文辉与项谨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并从中获利。(1)同年11月11日下午,项谨在龙湾区永中街道寺前街后一小巷子将从被告人陈文辉处得到的一包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章某。(2)同年11月12日上午,项谨在龙湾区永中街道二号街和中和路交界处的老电影院附近将从被告人陈文辉处得到的一包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项某。(3)同年11月12日下午,公安机关在龙湾区永中街道寺前街后一小巷二楼被告人陈文辉的暂住处将其抓获,并在该住处查获已包装毒品疑似物27包、未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一块、电子秤一台、手机两部。经鉴定,查获27包毒品疑似物共重5.2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的一块毒品疑似物重3.6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二、开设赌场事实2014年1月份始,被告人陈文辉伙同苏梅红(已判决)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路143号五楼北间房间内摆设三张麻将桌,并提供麻将等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每桌每场收取400元的台费。2014年2月24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姜某甲、陈某乙等参赌人员12人,缴获赌资173700元,其中无主赌资83900元。经查,陈文辉与苏梅红共开设赌场四十天以上,收取台费30000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文辉的供述,同案犯张策、王晓峰、杨丽敏、项谨、苏梅红的供述,证人林某、刘某、章某、项某、朱某、陈某甲、姜某甲、陈某乙、姜某乙、陈某丙、范某、姜某丙、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理化检验报告,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文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文辉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予以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文辉上诉称,其未伙同王晓峰贩卖毒品,在王晓峰家中查获的毒品与其无关;其归案后毒瘾发作,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内容不属实,请求二审从轻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2014年9月左右,被告人陈文辉伙同张策、王晓峰(均已判决)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由陈文辉负责出资购买毒品,张策、王晓峰负责将分装好的毒品再贩卖给他人。9月12日16时许,陈文辉指使张策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二号街将一包海洛因(重0.24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2014年11月3日,王晓峰与妻子杨丽敏(另案处理)在龙湾区永中街道寺前街后17号附近将一包海洛因(重0.08克)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王晓峰、杨丽敏住处查获35包海洛因(重4.51克)。因张策、王晓峰先后被捕,2014年11月,陈文辉又纠集项谨贩卖毒品。11月11日下午,项谨在龙湾区永中街道寺前街后一小巷子将一包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章某;11月12日上午,项谨在龙湾区永中街道二号街和中和路交界处的老电影院附近将一包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项某。2014年11月12日日下午,公安机关在陈文辉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寺前街后一小巷二楼的暂住处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已包装的毒品疑似物27包、未包装的毒品疑似物1块、电子秤1台、手机2部。经鉴定,该27包毒品疑似物、1块毒品疑似物分别重5.29克、3.6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二、开设赌场事实2014年1月份始,被告人陈文辉伙同苏梅红(已判决)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路143号五楼北间房间内摆设三张麻将桌,并提供麻将等赌具供他人赌博,每桌每场收取400元的台费。同年2月24日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姜某甲、陈某乙等参赌人员12人,缴获赌资173700元,其中无主赌资83900元。经查,陈文辉与苏梅红共开设赌场四十天以上,收取台费30000余元。经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陈文辉上诉称其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属实,经查,陈文辉归案后多次供认自己伙同张策、王晓峰、项谨贩毒,其有罪供述与同案犯张策、王晓峰、项谨的供述相互印证,应当作为证据采信。关于陈文辉提出其未伙同王晓峰贩卖毒品,在王晓峰家中查获的毒品与其无关的上诉意见。经查,同案犯张策、王晓峰、杨丽敏的供述证实张策、王晓峰帮助陈文辉贩卖毒品,陈文辉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三人共同贩毒。王晓峰的妻子杨丽敏供认在家中查获的毒品系从陈文辉处拿取,与陈文辉供称王晓峰被抓前几天,向其拿取8克毒品能够相互印证。陈文辉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文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陈文辉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文辉请求从轻改判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琼代理审判员  占长斌代理审判员  戴一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佳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