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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龚某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龚某甲。被告马某。原告龚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甲、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龚某乙,因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不和,小孩出生后一直分居两地,因长期分居,夫妻双方矛盾严重。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马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龚某乙。婚前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双方于2015年1月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对于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双方均应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双方的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龚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