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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陆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320号(2015)奉刑初字第12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2日22时55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陆某至本区庄行镇邬桥社区汇中路汇南小区XXX号门口,欲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胡某某,尚未碰面即被守候民警抓获,其随身携带的3.63克甲基苯丙胺亦被相继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扣押物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