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何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49号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健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金明,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系原告的员工。被告:何文芝,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2元,由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