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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马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马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住址德惠市建设街505号。法定代表人李家国,行长。被告马凤英,女,1954年9月13日,汉族,住德惠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与被告马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马凤英并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马凤英没有确定的地址,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458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