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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邓洪与李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李云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393号原告邓洪,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李云鹏,男,1969年7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洪诉被告李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8元,退还原告邓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宗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路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