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福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婷,该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德友,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海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时代经典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海王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没有纠正水若品牌产品调价错误导致应付货款虚高问题。时代公司主张的货款是明菲丽、浅野薰、贝力这三个品牌商品的货款金额,二审认定的海王公司应付货款多包含了水若、简尚品牌系列商品的对账余额,超出了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2008年8月8日《关于限期调整部分产品结算价格》的传真内容显示,该次限期调价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水若系列产品的销售,以解决水若系列产品的库存积压。另外,关于水若品牌商品的货款结算于2009年结束,该案诉讼发生前双方对此亦无争议。据此,二审判决认定该调价对象应为库存的水若系列产品在促销期间实际售出的商品,而非海王公司当时所有剩余水若库存产品,不支持海王公司的扣减主张,并无不当。时代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截止2012年11月30日止,双方合作的品牌成品库存尚有425281.68元及海王公司的包材库存51488.88元未结算,海王公司已擅自退还库存81316.80元。时代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海王公司应向时代公司支付应结货款本金476770.56元。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时代公司、海王公司确认的双方合作中最后一次对账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再次对账的情况,判令海王公司向时代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海王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海王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