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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必彬,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加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