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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阎占香诉被告马贤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77号原告阎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阎某某负担150元,退付150元。代理审判员  郭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