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阎占香诉被告马贤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77号原告阎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阎某某负担150元,退付150元。代理审判员 郭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