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畅丽英与被告雷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丽英,雷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畅丽英,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雷魏,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畅丽英与被告雷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畅丽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畅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