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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畅丽英与被告雷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畅丽英,雷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165号原告:畅丽英,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雷魏,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畅丽英与被告雷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畅丽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畅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畅丽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