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宣告闫旭利失踪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闫旭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99年6月24日生。法定监护人老河口市袁冲乡申家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聂勇军,系该村主任。被申请人闫旭利,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人刘某某诉称:申请人父亲刘国庆于2004年5月9日死亡,母亲闫旭利有精神病于2005年4月外出,至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闫旭利失踪。申请人为证明所申请的事项,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元月10日老河口市袁冲乡申家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该证明由老河口市公安局袁冲派出所加盖印章,注明情况属实)。证明的主要内容:“我村5组村民刘国庆于2004年5月9日去世,其妻闫旭利患有精神病,于2005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刘国庆、闫旭利育有一子刘某某,没有人照顾,其生活由村委会照顾,十分困难”。经查,下落不明人闫旭利,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村民,系申请人母亲,患有精神病。闫旭利与刘国庆系夫妻关系,1999年6月24日闫旭利生育一子,取名刘某某。刘国庆于2004年5月9日去世,2005年闫旭利外出后离家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后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闫旭利的公告,法定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闫旭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闫旭利现失踪已满两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闫旭利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