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川航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川航,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83号原告徐川航,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号。法定代表人夏永鹏,局长。原告徐川航要求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川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川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川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川航承担。审 判 员 叶 伟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人民陪审员 罗永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