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胡思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胡思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695号(2015)黄浦执字第469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康定选,行长。被执行人胡思捷,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胡思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552.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思捷银行存款人民币20552.35元及依法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思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平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 建 盈审判员 王 志 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建 盈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