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雪宁与黄秋华、章宗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夏雪宁,黄秋华,章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46-1号申请执行人夏雪宁。被执行人黄秋华。被执行人章宗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雪宁与被执行人黄秋华、章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秋华、章宗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黄秋华、章宗杰缴纳执行款20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黄秋华、章宗杰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秋华、章宗杰共有的坐落苍南县钱库镇春园北街10号房产存在抵押贷款,本院已对其查封,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秋华、章宗杰共有的坐落苍南县钱库镇春园北街10号房产存在抵押贷款,本院已对其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5)温苍执民字第746号执行裁定书、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夏雪宁发现被执行人黄秋华、章宗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7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