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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惠明与陈小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惠明,陈小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840号申请执行人王惠明。被执行人陈小芬。申请执行人王惠明与被执行人陈小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5678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84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