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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5926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沈彤,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乙。委托代理人戈某某。原告熊某与被告汪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加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28日生育一子名汪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的不同,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整日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家庭极不负责,近年来双方矛盾加剧。2015年6月双方分居至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汪甲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育费人民币3,000元(币种下同),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汪乙辩称,原告所述婚姻过程属实,但双方未分居,现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且儿子尚年幼,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2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28日生育一子名汪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琐事有所不睦,原告于2015年7月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为琐事有所不睦,婚姻生活难免磕磕碰碰,只要双方考虑年幼儿子的健康成长,为营建和谐的家庭生活共同努力,互谅互让,彼此多交流、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熊某要求与被告汪乙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宣志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