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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阎飞与杨继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飞,杨继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514-1号申请执行人:阎飞,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杨继宏,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芜民保字第005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继宏所有的汽车一部,现因被执行人杨继宏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继宏所有的车牌号为皖B××××小型汽车的查封。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家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