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任玉清与杨成华、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玉清,杨成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边民保字第15号原告:任玉清,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杨成华,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在审理任玉清诉杨成华、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成华在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212,241.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玉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成华在四川金濠磷电开发有限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予以冻结保全,保全限额为212,241.00元,保全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