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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张瑞娜与曾步光、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93号原告:张瑞娜,女,汉族,1976年10月18日出生。被告:曾步光,男,汉族,1975年6月29日出生。被告: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娜诉被告曾步光、宜阳县职业教育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曾步光位于宜阳县寻村镇李贺大道6单元xxx、xxx、xxxx、xxxx四套住房。担保人张睿刚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翠云路3-xxx住房一套为原告张瑞娜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瑞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曾步光位于宜阳县寻村镇李贺大道6单元xxx、xxx、xxxx、xxxx四套住房。二、担保人张睿刚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翠云路3-xxx住房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庭芳审 判 员  秦洛生人民陪审员  马宵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