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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彭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