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彭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彭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 判 员 周玲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苹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