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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易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腾交,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某,男。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何某某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何某某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990元,但原告何某某逾期未交。本院认为: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蛟人民陪审员  赵久军人民陪审员  邵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