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志远与张家口盛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远,张家口盛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张志远,个体。被告张家口盛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尚义县。法定代表人李梓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远诉被告张家口盛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远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7元,减半收取1534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张志远负担。审判员 王 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边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