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与李超雄、湛瑞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李超雄,湛瑞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0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石谦。委托代理人:谢少丹,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圆月,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超雄,住广东省增城区。被告:湛瑞兴,住广东省增城区。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诉被告李超雄、湛瑞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即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照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新塘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