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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邵驰誉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驰誉,王圣江,李亲国,金学峰,周吉茂,赵振华,张志银,韩登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驰誉,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人承包电力施工,住济南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圣江,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住济南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子鑫、孙新(实习),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亲国,男,1985年8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汶上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辩护人侯雅楠、刘国平(实习),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被告人金学峰,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废品,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吉茂,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品,户籍地济南市,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冯艳、石春青,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被告人赵振华,男,1978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品,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洪杰,国浩律师(济南)律师事务所。被告人张志银,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路强、于洁,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被告人韩登坤,男,1987年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取保候审。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高新检公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驰誉、王圣江、李亲国、周吉茂、金学峰、赵振华、张志银、韩登坤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3日因案情需要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同意延期审理,于2015年5月22日恢复审理。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国楠、代理检察员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驰誉、金学峰、韩登坤;被告人王圣江及其辩护人孙子鑫、孙新(实习),被告人李亲国及其辩护人侯雅楠、刘国平(实习),被告人周吉茂及其辩护人冯艳、石春青,被告人赵振华及其辩护人李洪杰,被告人张志银及其辩护人路强、于洁均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邵驰誉单独或伙同王圣江、李亲国先后多次在济南市历下区中建文化城、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林逸城等工地,趁无人之际,盗窃高压电缆20盘,价值人民币共计4137278元。后分别销赃给被告人金学峰、周吉茂、韩登坤、赵振华、张志银。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查检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驰誉、王圣江、李亲国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吉茂、金学峰、赵振华、张志银、韩登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八名被告人均未提出辩解和异议,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人王圣江的辩护人提出:1、王圣江系从犯;2、王圣江认罪悔罪;3、王圣江系初犯、偶犯。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就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人李亲国的辩护人提出:1、李亲国系从犯;2、李亲国有坦白情节;3、李亲国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4、李亲国具有悔罪表现。要求对被告人李亲国判处缓刑。就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人周吉茂的辩护人提出:1、周吉茂具有自首情节;2、周吉茂积极退赔;3、周吉茂认罪悔罪;4、周吉茂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综上建议对周吉茂适用缓刑。就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人赵振华的辩护人提出:1、赵振华有自首情节;2、赵振华积极退赃;3、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赵振华准确的定性和量刑。就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人张志银的辩护人提出:1、张志银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较低,有自首情节,建议免除刑事处罚。就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邵驰誉伙同被告人王圣江、李亲国先后多次窜至济南历下区中建文化城(济南东晓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林逸城(济南润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工地,趁无人之际,单独或者结伙,采取用叉车铲起整盘电缆租车运输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取YJV22-4*240型电缆两盘(1100米)、YJV22-4*240+1*120型电缆(280米)、YJV22-3*120型电缆(约900余米)等型号电缆20盘,价值人民币共计4137278元。被告人邵驰誉在盗窃过程中利用在工地施工的便利选择地点、联系运输、销售电缆、分配赃款,被告人王圣江、李亲国因邵驰誉欠他们钱,参与了盗窃分得了赃款。其中,被告人邵驰誉单独作案4起,参与作案2起,盗窃价值4137278元,得赃款237.6万元;被告人王圣江参与作案1起,盗窃价值499820元,得赃款9万元;被告人李亲国参与作案1起,盗窃价值201690元,得赃款8万元,赃款用来还款及挥霍。窃取电缆后,被告人将电缆按每斤22元左右分别销售给被告人金学峰、周吉茂、赵振华、张志银、韩登坤,被告人金学峰、周吉茂、赵振华、张志银、韩登坤明知整盘的高压电缆来路不明,仍然收售每斤加2角钱左右后转卖,其中,被告人金学峰作案2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2537400元,非法所得4万元;被告人周吉茂、赵振华作案2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1098988元,被告人周吉茂、赵振华非法所得均系2万元;被告人张志银作案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499820元,非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韩登坤作案1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201690元,非法所得3000元。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邵驰誉离开济南,公安干警到其家中告知其家人让邵驰誉去投案,其家人告知了邵驰誉。2014年7月8日,被告人邵驰誉购买了回济南的车票准备投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东风东路瑞晟酒店内入住时,当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邵驰誉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7月16日、22日、25日被告人周吉茂、韩登坤、张志银、金学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振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金学峰退赔现金4万元,被告人周吉茂退赔现金4万元,被告人赵振华退赔现金2万元、被告人韩登坤退赔现金1万元。公安机关随案移交6万元现金支票一张,现金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志银退赔现金3000元。(详见被告人邵驰誉、王圣江、李亲国盗窃罪、金学峰、周吉茂、赵振华、张志银、韩登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览表)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关于济南市历下区中建文化城工地二号车库被盗高压电缆的证据。1、证人马某证言证明:济南市历下区中建文化城工地中建文化城工地上的电缆被邵驰誉盗走,其中YJV22-4*240电缆约1100米、电缆八盘约6000余米、YJV22-4*240+1*120型280米等情况。2、2014年7月13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甸柳新村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济南东晓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报案称,其公司中建文化城工地二号车库的电缆于2014年1月、5月、6月被盗走。3、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被盗高压电缆YJV22-4*240型两盘,鉴定价值为462000元;被盗高压电缆YJV22-4*240型4000米、YJV22-3*120型400米等型号高压电缆共计5910米,鉴定价值为2075400元;被盗电缆YJV22-4*240+1*120型280米、YJV22-3*120型900余米,鉴定价值为299200元。4、被告人邵驰誉供述证明:其负责在中建文化城工地安装电缆线,其有车库的门禁卡,电缆线都是放在车库里面的,其进出也很方便,2014年1月份的一天其联系了金学峰,其说有电缆线要卖,对方也没有多问,其就让对方先把两盘电缆拉走了。按每斤22元,其总共卖了30万元左右。5月份有联系了金学峰帮忙拉电缆卖电缆,得了140-150万元;6月份,其又将偷来的3*120型号2捆约900米、4*240+1*120型号约280米电缆线卖了,一共卖了16-17万元,钱都赌博和抵债了。5、被告人金学峰供述证明:其接到邵驰誉的电话,说是工地的电缆都不用了,按废品回收,其看到他也能自由进入工地,其就相信他了,其将电缆按每斤22元左右卖掉后,2014年1月卖了一次,2014年5月邵驰誉又叫我去拉了几次电缆都按每斤22元左右卖掉了,1月份那次给了邵驰誉30万元,5月份卖了几次,给了邵驰誉多少钱记不清了。其加1.2毛钱转卖后一共得了4万元的差价,后来其将钱主动交给了公安机关。6、被告人邵驰誉指认作案现场的记录和照片。(二)、关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林逸城工地被盗高压电缆的证据。1、证人徐某仁(系济南润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证言证明:2014年6月19日,济南市奥林逸城工地丢失电缆两盘,规格为YJV22-3*400,其中一盘长约300米,一盘长约370米,两捆电缆均为全新。2、证人任某应证言证明:2014月6月19日接到一名男子租车电话,其两次将两捆电缆运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奥北路向西的路口处,路口有三个人和一辆蓝色解放货车接应,男子并支付给其700元的租车费。后经其辨认那名男子系王圣江。3、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被盗高压电缆YJV22-3*400型两盘约670米,鉴定价值为499820元。4、济南润博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提货单证明:被盗高压电缆的型号、长度。5、被告人邵驰誉供述证明:2014年6月19日,其和王圣江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奥林逸城工地盗窃了十几捆新的电缆线。其联系了周吉茂,将电缆每斤22元的价格卖给了收废品的周吉茂、赵振华,周吉茂给其30.6万元,其给了王圣江9万元,以前欠王圣江的钱,其它的钱用来还债赌博了。周吉茂扣下了2万元左右,其中赵振华大概得了1万元。6、被告人王圣江供述证明:邵驰誉打电话说电缆是他朋友的,其就过去看看,邵驰誉打电话找的卡车拉电缆,其想邵驰誉欠其9万元钱,为了帮邵驰誉尽快还其钱就干了。7、被告人周吉茂供述证明:2014年6月19号,邵驰誉打电话说有两捆电缆要处理,其找了卡车,通过赵振华将电缆卖了31.6万元,给了邵驰誉30.6万元。8、被告人赵振华供述证明:2014年6月的一天,周吉茂打电话说有个南方朋友开公司,现在有电缆要处理。其就和赵振华一起把电缆拉倒章丘的张志银那里处理,一共卖了31.6万元,其自己留了1万元,给了周吉茂30.6万元,张志银得了2、3千块钱。9、被告人张志银供述证明:赵振华给其打电话说有电缆要来其这处理,其家里有院子,其当时问他们电缆哪里来的,他们说是顶账来的,并保证没有问题,其就把电缆剥皮,把铜线卖给上门收购外地人,一共卖了不到32万元,给了赵振华31.6万元,其赚了不到3000元。10、被告人邵驰誉、王圣江指认作案现场的记录和照片。11、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盗现场的具体情况。(三)、关于在济南市槐荫区3520工厂宿舍建筑工地被盗高压电缆的证据。1、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营市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济南东晓工程有限公司赵某臣报案称,2014年6月27日,3520工厂宿舍建筑工地的电缆四盘被盗窃。2、济南东晓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明:被盗电缆型号为高压电缆YJV22-4*240型两盘、YJV22-4*150型两盘1400余米。3、证人赵某臣证言证明:2014年6月27日,济南市槐荫区3520工厂宿舍工地上的四盘电缆被邵驰誉盗走。4、证人刘某利证言证明:2014年6月27日一个男子打电话给其说有四盘电缆卸错货了,需要运走,其又把四盘电缆叉到货车上。5、证人朱某风证言证明:2014年6月27日一个男子打电话给其说租车,帮忙拉电缆,其觉得超重,就让男子换车。6、证人刘某利、朱某风对被告人邵驰誉、周吉茂的辨认证明:邵驰誉、周吉茂确系2014年6月下旬让其拉电缆的人。7、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被盗高压电缆YJV22-4*240型两盘、YJV22-4*150型两盘1400余米,鉴定价值为599168元。8、被告人邵驰誉供述证明:2014年6月下旬,其利用在3520工地施工的便利,在6月27号其给周吉茂打电话,说有电缆要卖,周吉茂找来卡车拉电缆先给了其28万元现金,周吉茂大概得了1万元,其中的3万元其自己用和还账了,剩下的25万元其去缅甸赌博输光了。9、被告人周吉茂供述证明: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邵驰誉打电话说有电缆处理,之后其联系赵振华把电缆卖到了临沂,不到30万元,全部给了邵驰誉,其和赵振华只赚取了很少差价。10、被告人赵振华供述证明: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周吉茂给其打电话说有电缆要卖,除去费用,其和周吉茂一共获利2万元,都交给公安机关了。11、被告人邵驰誉指认作案现场的记录和照片。(四)、关于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东路烟台路至经十路路段西侧工地被盗高压电缆的证据。1、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山东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某生报案称,2014年6月19日,公司存放在烟台路与腊山河东路路西工地的电缆被盗。2、、山东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发票证明:被盗电缆型号为YJV22-3*120型,810米。3、证人曹某生证言证明:2014年6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东路和烟台路至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的工地丢失电缆一盘,电缆YJV22-3*120型,长约800米至900米。4、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被盗高压电缆YJV22-3*120型一盘810米,鉴定价值为201690元。5、被告人邵驰誉供述证明:2014年6月27日晚上,李亲国和程长亮问其哪里可以偷电缆卖,其说腊山河东路附近见到有人在那里存放电缆,并把收电缆姓韩的电话给了李亲国,李亲国卖了10万元,给了其2万元,其余的8万元算是邵驰誉还李亲国的欠债。6、被告人李亲国供述证明:其去找邵驰誉让他还钱,他说还没有,就提议去腊山河东路的一个工地上把电缆卖了,其就联系了韩登坤,一共卖了10万元,给了邵驰誉2万元,其留的8万元也被其赌博输光了。7、被告人韩登坤供述证明:2014年6月底的一天,李亲国打电话说,邵驰誉这里有电缆要处理,邵驰誉让其放心这些电缆的来路,其就没有多想。其就先给了10万元收购了这些电缆,之后其也转卖了,得差价3千来块钱。8、被告人邵驰誉指认作案现场的记录和照片。9、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证明:被盗现场的具体情况。(五)、综合证据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邵驰誉等被告人到案经过。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周吉茂、韩登坤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张志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赵振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金学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证人邵某云证言证明(系邵驰誉之妹妹):2014年7月8日,邵驰誉告诉其要回济南自首的事情。3、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邵驰誉昆明至济南长途汽车票一张,日期为2014年7月9日。4、被告人邵驰誉供述证明:其买了回济南的车票,准备回济南投案,在开宾馆住宿时被公安机关抓住。本院认为,被告人邵驰誉、王圣江、李亲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驰誉、王圣江、李亲国犯盗窃罪成立;其中被告人邵驰誉、王圣江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亲国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金学峰、周吉茂、赵振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学峰、周吉茂、赵振华、张志银、韩登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其中被告人金学峰、周吉茂、赵振华情节严重。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邵驰誉利用为工地施工之便利提供选择地点,用叉车装车,联系销赃人分得多数赃款等,显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圣江、李亲国因邵驰誉欠其钱款参与盗窃,只分得邵驰誉欠其的钱款,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邵驰誉购买车票准备投案,在宾馆住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学峰、周吉茂、张志银、韩登坤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振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学峰、周吉茂、赵振华、张志银、韩登坤积极退赔损失,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圣江、周吉茂、赵振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亲国辩护人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志银辩护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邵驰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圣江、李亲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金学峰、周吉茂、赵振华、张志银、韩登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驰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8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圣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亲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4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金学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周吉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振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志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韩登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金学峰退赔的现金4万元发还给济南东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周吉茂退赔的现金4万元,发还给济南东晓工程有限公司2万元,发还济南润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2万元;被告人赵振华退赔的现金2万元,发还给济南东晓工程有限公司1万元,发还济南润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1万元;被告人张志银退赔的现金3000元,发还济南润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韩登坤退赔的现金1万元,发还山东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红人民陪审员  高立波人民陪审员  王现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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