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沁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沁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沁阳市太行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财政局,沁阳市太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沁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李黎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沁阳市太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敏,该公司经理。沁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沁阳市太行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0)沁经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沁阳市太行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沁阳市太行化工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沁阳市太行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