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二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易玫芳诉被告吕云超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玫芳,吕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二初字第319号原告易玫芳被告吕云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玫芳诉被告吕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9日,原告易玫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玫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玫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同生审 判 员 黄卫民人民陪审员 易成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