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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晓娟与沈阳急救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18号原告张晓娟,女,汉族。被告沈阳急救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娟诉被告沈阳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予以免受。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