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法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卢XX与胡XX离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XX,胡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卢XX,男。被执行人胡XX,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XX与被执行人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XX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4)麦民一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祝淑荣代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