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朱广然与田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然,田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00402号原告朱广然。被告田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136号。负责人刘瑞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慧,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然与被告田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然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广然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广然负担。审判员 范占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田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