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川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启珍与孙银林、张兴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珍,孙银林,张兴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229号原告王启珍,女。被告孙银林,男。被告张兴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珍诉被告孙银林、张兴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珍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