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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川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启珍与孙银林、张兴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珍,孙银林,张兴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川民初字第229号原告王启珍,女。被告孙银林,男。被告张兴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珍诉被告孙银林、张兴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珍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启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审判员  李正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