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王三牛与曹永俊、曹晓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牛,曹永俊,曹晓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王三牛。被告曹永俊。委托代理人常亮婵。被告曹晓强。委托代理人常亮婵。原告王三牛与被告曹永俊、被告曹晓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三牛、被告曹永俊与被告曹晓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常亮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三牛诉称,2006年原告在下石家庄新农村分得第一排西边单独四间房屋住宅一套,南面临街,按当时建设总规划政策,新村居住农户必须按统一规划建设院墙及大门走向,不得超建乱建,特别是第一排住户院墙及大门要统一,门前道路村里统一规划为6-8米。按照规划,原告的院墙和大门应与第一排住户并齐,原告门前街道5米宽,5米以外为村集体所有,不得超占。2013年被告严重违反新农村建设规划,占用公共原始通道在原告的原始大门通道上靠住原告的大门修建地基,准备盖房,严重影响原告的通行,同时也破坏了原始的通行道路。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一意孤行不予理睬,县国土局也曾几次责令被告停工,但被告仍要继续修建。2014年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但被告拒不执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侵害,拆除其违章建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曹永俊辩称,原告起诉曹永俊没有道理,因为地基是批给曹晓强的。2013年我们要做地基时双方就发生过争执,后经人调解曹永俊就和原告方协商下给原告让出了2.5米,然后我们才挖的地基,当时曹晓强在外打工,后来我们告知后他不同意,是经过我们的劝说他才同意的。结果2014年原告修好大门以后就把我们起诉了,第一次起诉的是曹永俊,可地基是批给曹晓强的,于是原告就撤诉,第二次又起诉了曹永俊和曹晓强,当时曹晓强在外打工,不知道这件事,是曹永俊和原告说好好协商,以后还要当邻居,就和原告写了协议,承诺拆除东面一间地基的一半,后来曹小强回来知道后就不让拆了。被告曹晓强辩称,地基是批给曹晓强的,至于2014年10月30日“拆除靠东面一间房地基的一半让原告走路”的调解协议,是曹永俊和原告协商下的,曹晓强并不知情,是过年时候回到家家人才告知,曹晓强并不同意这个协议,所以才没执行这个协议。经审理查明,原告房屋是2006年下石家庄村新农村建设统一修建后分得的,当时规划王三牛的院墙和大门应与第一排住户并齐,王三牛门前街道为5米宽,5米以外为村集体所有。2008年10月30日,下石家庄村委会审批给被告曹晓强一份宅基地,北面是原告王三牛。原、被告因被告方在原告房屋大门前5米之内修建房地基发生争执,娄烦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原告的举报后给被告方下达过“停工通知书”。2014年原告方为此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次原告只起诉被告曹永俊一人,因房地基是下石家庄村委批给曹永俊的儿子曹晓强的而撤诉,第二次又起诉了被告曹永俊与其子曹晓强。2014年10月30日,也即本院开庭审理原、被告方纠纷案件的时间,曹晓强未到庭,原告王三牛与其弟王贵存、被告曹永俊与其舅赵铁柱及曹永俊之妻也即曹晓强之母常亮婵庭审前在法庭经协商达成了由被告方将其地基靠东面的一间拆除一半留作原告的门前道路的协议,原告当场撤诉后双方相跟上去了新建村被告曹永俊的家里,写下了“调解协议”,内容为“经甲(曹永俊)、乙(王三牛)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曹永俊)同意将本人的房基础靠东面的一间拆除一半留为乙方(王三牛)的门前道路,拆除时间为二O一五年的清明节。”,王贵存与赵铁柱在该协议上作为中间人签字。后因被告方未履行该调解协议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宅基地证明、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协议、照片、调解协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双方之间的相邻关系。原告房屋是下石家庄村统一规划修建,明确原告门前街道为5米,那么被告方在修建时就应该遵守村集体的统一规划,不应超占乱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永俊、被告曹晓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修建在原告王三牛房屋院墙大门前5米以内的房屋地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曹永俊、被告曹晓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小青审判员 韩 姣陪审员 段友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