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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陆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初字第00245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女。曾因吸毒,于2010年1月30日、2015年2月6日分别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在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路货运公司家属区西楼105室自己租住的东房间内,容留徐某某、王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为证明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陆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对起诉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在位于盐城市亭湖区南洋路货运公司家属区西楼105室自己租住的东房间内,容留徐某某、王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在其租住的盐城市亭湖区南洋路货运公司家属区西楼105室东房间内,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陆某某在其租住的盐城市亭湖区南洋路货运公司家属区西楼105室东房间内,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陆某某在其租住的盐城市亭湖区南洋路货运公司家属区西楼105室东房间内,容留徐某、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陆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当庭予以供认,另有证人徐某某、王某、江某某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物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先前羁押8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晟代理审判员  陈宁怡人民陪审员  袁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珊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