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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郑金春与郑锦贵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春,郑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郑金春,女,194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郑锦贵,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张爱民,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春诉被告郑锦贵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金春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金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