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郑金春与郑锦贵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春,郑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郑金春,女,194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郑锦贵,男,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张爱民,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春诉被告郑锦贵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金春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金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