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瑞时佳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瑞时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859号原告深圳市捷瑞时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鹏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阳,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铿,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江。原告深圳市捷瑞时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捷瑞时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8900元的财产。同时原告以自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900元为限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深圳新旋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89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深圳市捷瑞时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雯婷 关注公众号“”